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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民健身計劃綱要》,推動體育舞蹈運動的開展,加強體育舞蹈教練員(教師)隊伍的建設,根據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和社體中心有關體育舞蹈運動的管理條例,結合體育舞蹈項目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體育總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根據教練員(教師)的技術等級和業務水平,對教練員(教師)實行分級審批、分級注冊、分級管理。體育舞蹈教練員(教師)等級設國家級(國家級中又分國家A、B、C三等)、一級、二級和三級。
第三條 《體育舞蹈教練員(教師)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國家體育總局統一部署指導下由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及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組織實施。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在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和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的管理下,成立教練員(教師)委員會。教練員(教師)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2-3人,委員若干人。由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任免。 每五年根據其在教練員(教師)委員會所做的成績進行換屆。
第五條 教練員(教師)委員會委員資格:教練員(教師)委員會的成員必須是國際級、國家級教練員(教師)和職業組既參加國內外比賽又長期堅持教學訓練的成員。所有教練員(教師)委員會成員必須熱愛體育舞蹈教育事業,愿意進行體育舞蹈多方面科研,能認真完成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所指派的任務。
第六條 教練員(教師)委員會在執行《管理辦法》中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制定全國體育舞蹈教練員(教師)的發展規劃
(二) 負責制定體育舞蹈專業技術等級標準和實施細則
(三) 負責制定體育舞蹈多年訓練的計劃綱要
(四) 負責制定和修改體育舞蹈教練員(教師)培訓大綱和培訓教材
(五)負責體育舞蹈教練員(教師)的培訓、考核、評審和其它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技術等級的金星二級進行定期的修改和編排
(七) 負責舉辦全國優秀教練員(教師)的交流會(可利用全國大規模比賽期間進行或按行政區域進行分片交流,然后匯總)
(八)負責指導地方對一級和一級以下的體育舞蹈教練員(教師)的培訓工作
第七條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根據《管理辦法》規定的權限負責本項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體育舞蹈一級和一級以下的教練員(教師)發展計劃
(二) 負責體育舞蹈一級和一級以下教練員(教師)的培訓、考核、審批及其它管理工作
(三)負責推薦和申報體育舞蹈國家級教練員(教師)的人選名單和材料
第八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可部分或全部委托體育舞蹈聯合會(未成立體育舞蹈聯合會的地區可委托相關部門代行職能,下同)負責體育舞蹈教練員(教師) 的管理工作,并報上級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培 訓
第九條 申請授予體育舞蹈各級教練員(教師)稱號者,必須參加相應級別的業務培訓。凡開展體育舞蹈活動的地區和部門,應根據本《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權限,有計劃、有組織地安排各類業務培訓。
第十條 業務培訓的內容必須根據國家體育總局社體中心和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制定的培訓大綱要求設置。國家級教練員(教師)培訓班的師資由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和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選派。一、二、三級培訓班師資由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和各級體育舞蹈運動協會從一級以上教練員(教師)中選派。
第十一條 國家級 (A、B、C、等)體育舞蹈教練員(教師)培訓的內容為理論、專業技術、教學實踐和外語。一、二、三級體育舞蹈教練員(教師)培訓的內容為理論、專業技術和教學實踐。
第十二條 國家級A、B、 C 等的教練員(教師)如無特殊情況,必須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參加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組織的業務提高培訓以及考核,根據最新的考試成績重新確定等級。未參加提高培訓者,則視其情況予以降為一級處理。教練員(教師)的級別稱號也將帶入國家級裁判等級申報與批準中,即報批相應等級裁判必須先具備相應等級的教練員(教師)證書。
第十三條 技術培訓內容:參見《全國體育舞蹈等級培訓大綱》。三級教練員(教師)培訓的內容為銅牌、銀牌級動作;二級教練員(教師)培訓的內容為銀、金牌動作;一級教練員(教師)培訓的內容為金牌、金星一級動作;國家級教練員(教師)培訓的內容為金星一級和金星二級動作。
第四章 申 請
第十四條 凡申請授予體育舞蹈教練員(教師)專業技術等級稱號者必須參加并通過相應級別的體育舞蹈技術等級達標,教學經歷一年以上者,通過參加體育舞蹈教練員(教師)培訓班,并經考試合格方能申請。具體情況:凡申請三級教練員(教師)等級的必須持有鋼、銀牌技術等級證書,并從事教學一年以上;凡申請二級教練員(教師)等級的必須持有金牌級(或以上) 技術等級證書,并從事體育舞蹈教學一年以上;凡申請一級教練員(教師)等級的必須持有金星一級(或以上)等級證書,并從事體育舞蹈教學一年以上;凡申請國家級(A、B、C等)等級的必須持有金星二級等級證書。
第十五條 凡申請高一級別的體育舞蹈教練員、(教師)專業技術等級稱號者必須具備低一級別的專業技術等級資格。
第十六條 具備體育舞蹈職業組兩年以上經歷的選手,可直接參加國家級教練員(教師)的培訓班,經考試合格,可申請國家級教練員(教師)的稱號;具備體育舞蹈甲組選手經歷并進入到決賽兩年者,可直接參加一級教練員(教師)培訓班,經考試合格,可申請一級教練員(教師)的稱號。
第十七條 申請體育舞蹈各級教練員(教師)稱號者均應向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和體育舞蹈協會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應的材料。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八條 具體考試內容:分技術表演、理論問答、教學三部分。技術表演:為相應等級的規定動作;理論問答:為摩登舞中包括腳位、腳法、準線、轉動度、升降、反身動作、傾斜等,拉丁舞包括腳位、腳法、所用動作、轉動度;教學部分包括基本教法與基本教學手段,雙人配合的教學法。
第十九條 考試形式:所有舞種與等級,技術表演應按《等級標準》要求,由雙人配合完成。所有級別當然考試,女生要求與男士表演完后,再單獨進行男士步伐的表演。
第二十條 考場要求:在考試進行中,除考官和考生,以及音響操作者,其他任何人不許留在場內
第二十一條 外語和論文考核要求:僅針對國家級(A、B、C 等)教練員(教師)的考核。具體要求:國家級 (A、B、C等)教練員(教師)必須說出每個規定動作的英文術語。英語的熟練程度將會成為A、B、C、三等定級的分數之一。
第六章 審 批
第二十二條 各地體育行政部門(或其委托部門)可根據申報的情況按《管理辦法》規定,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委員由體育行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國家級教練員(教師)評審委員會人數為7-11人[評審員來自教練員(教師) 委員會],一、二、三級教練員(教師)評審委員會人數為5-7人。如有國際考官資格的評審員,則只需其本人一人進行技術和理論考核,外加監考官。
第二十三條 有關國家級教練員(教師)的A、B、C三等級的劃分,由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的監考官、主考官等依據考試的技術表演、教學實踐、理論知識問答、英語、書面考試五個方面進行綜合評分,確定級別。平均分76分-79分,技術表演不低于70分者為C級;平均分為80-86分,技術表演分不低于78分者為B級,平均分為 86 分以上,技術表演分不低于80分者為A級(技術表演的評判方法參照裁判法,問題回答、教學 實踐、英語書面考試的評判標準由評審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和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負責國家級體育舞蹈教練員(教師)的評審工作,并將評審結果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批。地方體育舞蹈協會負責一、二、三級體育舞蹈教練員(教師)的評審工作,并將評審結果報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審批。審批結果須報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備案。
第二十五條 體育舞蹈教練員(教師)專業等級證書、證章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印制。國家級體育舞蹈教練員(教師)證書、證章由國家體育總局頒發,一、二、三級體育舞蹈教練員(教師)證書、證章由地方體育行政部門頒發。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條 體育舞蹈教練員(教師)按《管理辦法》規定的批準權限分級進行日常管理,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對從業人員實行注冊登記,建立檔案,做好教練員(教師)的表彰、獎懲、晉級和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優秀教練員(教師)的考核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核:學生(包括本人)參賽成績,技術等級推行、體育舞蹈的科研、完成協會指派任務的情況等。
第二十八條 體育舞蹈教練員(教師)應按《管理辦法》規定的范圍和主管部門的委托積極開展體育舞蹈的各項活動,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工作,并接受領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各級教練員(教師)必須持證上崗。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及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