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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體育舞蹈裁判員隊伍的建設,保證體育舞蹈競賽公正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及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 試行 )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體育總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根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和業務水平,對裁判員實行分級審批、分級注冊、分級管理。
第三條 國家體育總局授權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對體育舞蹈項目的國家級以上裁判員進行考核和注冊;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和體育舞蹈協會對本地區、本部門審批的裁判員進行考核和注冊。
第二章 裁判員委員會
第四條 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成立裁判員委員會(以下簡稱裁委會), 裁委會在中國體育舞蹈運動協會領導下,學習研究、準確把握國際規則并負責本項目裁判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裁委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員若干人組成。裁委會成員必須是國際級或國家級裁判員,并由參加體育舞蹈裁判員代表大會的國家級裁判員選舉產生,由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批準。 裁委會主任、副主任名單須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
第六條 裁委會負責協助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制定裁判員發展規劃;負責組織裁判員學習、考核、注冊;按規定舉辦裁判員晉級考試;對本項目裁判員的獎懲提出具體意見;修訂體育舞蹈裁判法和規則。
第七條 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及體育舞蹈協會可以根據本地區、本系統裁判員規模成立裁委會。不具備成立裁委會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由本地區體育行政部門或體育舞蹈協會代行裁委會職責。
第三章 技術等級的申報和審批
第八條 體育舞蹈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分為國際級、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另設榮譽裁判員。
第九條 掌握和正確運用體育舞蹈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能夠勝任裁判工作,經縣級體育行政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報三級裁判員,由縣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 熟悉體育舞蹈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能夠比較準確運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經驗;任三級裁判員滿兩年,并且至少三次在縣級體育舞蹈比賽中擔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報體育舞蹈二級裁判員,由地、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熟練掌握和運用體育舞蹈競賽規則和裁判法;具有豐富的臨場執法經驗和組織體育舞蹈競賽裁判員工作的能力;任二級裁判員滿三年,并且曾兩次擔任省級以上體育舞蹈比賽裁判員或至少兩次在地、市級體育舞蹈比賽中擔任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的 ,可以申報體育舞蹈一級裁判員,由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精通體育舞蹈競賽規則和裁判法,并能準確、熟練運用;具有較高的裁判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具有組織體育舞蹈競賽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體育舞蹈競賽編排方法和外文規則;任一級裁判員滿三年,并且曾兩次擔任全國性體育舞蹈比賽裁判員或至少兩次在省級比賽中任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的,可以申報體育舞蹈國家級裁判員,由中國體育舞蹈運動協會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批。
第十三條 至少兩次在全國體育舞蹈比賽中任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的國家級裁判員,經中國體育舞蹈運動協會報國家體育總局批準后,方可申報國際級裁判員,由國際體育舞蹈組織進行審批。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全國性行業體協和國家體育總局直屬院校經國家體育總局授權后 ,可以審批體育舞蹈項目一級以下(含一級)裁判員。直屬體育院校批準的裁判員應當報所在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體育舞蹈國家級裁判員或少數具有突出貢獻的一級裁判員, 從事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如有突出貢獻者,在符合其它申報標準的前提下, 其申報年限可適當放寬),積極參加體育舞蹈競賽裁判工作,在全國性體育舞蹈比賽及國際比賽中未出現明顯錯判,至少十次在全國性體育舞蹈比賽中任裁判員,年齡在55歲以上,可以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推薦,中國體育舞蹈運動協會裁委會評議,報國家體育總局批準,授予體育舞蹈榮譽裁判員稱號。
第十六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不得跨地域、跨系統審批裁判員。一級(含一級)裁判員由于工作調動,可持審批單位證明和本人裁判員證書到所在地方相應的體育行政部門更換裁判員證書。國家級裁判員調離所在省份或系統,須報中國體育舞蹈運動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申報國際級或國家級裁判員男性年齡應在55歲以下,身高在170厘米以上;女性年齡應在 50 歲以下,身高在160厘米以上。申報國家一級、二級、三級裁判員之年齡、身高可由各級審批單位根據此辦法另行確定;各級裁判員均應身體健康、視力良好?,F役運動員不能申報各級裁判。
第十八條 各級裁判員審批單位必須至少每兩年舉辦一次裁判員晉級考試。通過考試者應當將裁判員等級申報表和本人裁判員證書一同交審批單位,并申報相應的體育舞蹈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
第四章 裁判員注冊
第十九條 各級裁判員審批部門每兩年必須對所批準的裁判員進行注冊,榮譽裁判員可以不進行注冊。每偶數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為體育舞蹈裁判員的注冊期。
第二十條 國際級、國家級體育舞蹈裁判員應到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進行注冊,每人應按規定交納注冊費。
第二十一條 一級體育舞蹈裁判員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或體育舞蹈協會或由國家體育總局授權的單位進行注冊,并報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二、三級體育舞蹈裁判員由各地、縣級體育行政部門或體育舞蹈協會進行注冊,并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和體育舞蹈協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體育舞蹈裁判員有下列情節者,暫停注冊一次:
(一)受到賽區或審批單位處罰;
(二)考核不合格;
(三)兩年內未擔任裁判工作和未參加裁判學習。
第二十四條 各級體育舞蹈裁判員必須持有經過注冊的裁判員等級證書方能參加全國各級體育舞蹈競賽裁判員臨場執法工作;連續兩次未經審批單位注冊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自動取消,其裁判員證書失效。
第五章 裁判員選派
第二十五條 各級體育舞蹈競賽的主辦單位負責選派和聘請該次比賽的裁判員。除中國體育舞蹈運動協會舉辦的國際及全國性比賽之外,任何單位舉辦體育舞蹈比賽需借調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必須征得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同意,并由協會統一選派。
第二十六條 全國性體育舞蹈比賽,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由國家級以上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員技術等級為一級以上;省級比賽,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由一級以上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員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上;地、縣級比賽臨場裁判員技術等級為三級以上。
第二十七條 裁判員的選派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全國性體育舞蹈競賽擇優選調裁判員。
第二十八條 輔助裁判員的技術等級適當放寬。
第二十九條 各級體育舞蹈競賽主辦單位應責成裁判長于賽前認真審核裁判員證書的注冊登記情況。如裁判員未能出示符合規定的裁判員證書,競賽委員會將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費用賽區不予承擔。
第六章 裁判員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各級體育舞蹈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全國各級各類體育舞蹈競賽裁判工作;
(二) 參加審批部門組織的體育舞蹈裁判員學習和培訓;
(三) 監督本級裁判組織執行各項裁判員制度;
(四) 接受體育舞蹈競賽主辦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
(五) 對于體育舞蹈裁判隊伍中的不良現象有檢舉權;
(六) 對于本級體育舞蹈裁判組織做出的技術處罰,有向上一級裁判主管部門申訴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各級體育舞蹈裁判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 培養和堅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在競賽工作中公正執法;
(二) 鉆研體育舞蹈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三) 培訓和指導下一級體育舞蹈裁判員;
(四) 承擔各級審批單位指派的裁判任務及擔任下一級體育舞蹈比賽裁判工作;
(五) 配合裁判組織進行有關裁判員執法情況的調查。
第七章 裁判員管理
第三十二條 體育舞蹈裁判員參加競賽執法在半決賽和決賽中應視裁判員選調情況實行回避制度。從裁判員到賽區開始,就要遵守不與外界,特別是運動隊聯系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各級體育舞蹈裁判員審批單位至少每兩年舉辦 一次裁判員培訓,并對本單位審批的體育舞蹈裁判員進行考核。各級體育舞蹈比賽的裁判長和副裁判長,應當對參加比賽裁判工作的裁判員進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員證書內填寫考核意見。
第三十四條 各級裁判員審批部門每四年舉辦一次優秀裁判 員評選活動。國家體育總局及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表彰國家級以上或有特殊貢獻的優秀裁判員。
第三十五條 對裁判員的處罰分為:警告,取消該次體育舞蹈比賽裁判資格,停止裁判工作兩年,撤消技術等級稱號并終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六條 對裁判員的警告和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的處 罰,由競賽組委會做出,并報該裁判員審批單位備案;裁判員被停止裁判工作兩年、撤消技術等級稱號并終身停止裁判工作的處罰由競賽組委會報該裁判員審批單位批準,由該審批單位發出通報。
第三十七條 受到賽區處分的裁判員,由該次比賽的裁判長在該裁判員證書內注明。在賽區工作期間,不遵守賽區紀律或在臨場執法中出現錯判者,給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賽中受到兩次警告或在賽區酗酒滋事的裁判員,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凡在比賽中執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礙公正執法者,停止裁判工作兩年。
第三十八條 凡裁判員有下列情節者,給予撤消技術等級稱號,終身停止裁判工作的處分:
(一) 行賄受賄,執法不公;
(二) 在重要比賽中,出現明顯錯判,造成惡劣影響;
(三) 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體育舞蹈協會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